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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源泉扣缴及其适用情况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人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上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以上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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