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中财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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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因质量疑问而进行的扣款行动,归于出售折让行动,深圳代理记账会计师觉得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置,扣款冲减当期出售产品收入。
会计记账处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则,公司现已承认出售产品收入的售出产品发作出售折让的,应当在发作时冲减当期出售产品收入。出售折让归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增值税:
相关国税局条例规则,纳税人出售货品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因为购货方在一守时期内累计购买货品达到必定数量,或许因为市场报价下降等缘由,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报价优惠或抵偿等扣头、折让行动,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依据上述规则,出售方应冲减出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产品的成本,一起转出进项税额,出售折让其实质是原出售额的减少,对出售折让能够折让后的货款作为出售额计征增值税,具体操作履行开具红票方针。
二、公司记账所得税:
相关国税局条例的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则,公司因售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等缘由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归于出售折让;公司因售出产品质量、种类不符合需求等缘由而发作的退货归于出售退回。公司现已承认出售收入的售出产品发作出售折让和出售退回,应当在发作当期冲减当期出售产品收入。